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8 | 阅读:989次
2015年3月13日,张女士拿着20000元现金到银行去存款,办理时错把儿子捡到的苏安的银行卡和20000元递交银行柜员,当时存款的人很多,在张女士发现银行递交的存单上户名错误后拒不签字,但是银行柜员说银行已经把钱打入苏安账户内取不出来了,催促张女士赶快签字,无奈张女士在存单上签名。
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女士在银行柜员误将20000元现金存入苏安的银行卡之前双方并不认识,无任何关系,因而,被告人苏安占有该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原告张女士请求其返还现金后其未予返还,给原告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利息。法院判决,20000元现金和利息应由苏安返还,利息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