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8 | 阅读:1033次
2015年初,刘某到银行办理个人信用卡时被拒,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方得知,2006年其个人身份信息被人盗用分三次在宁陵某银行贷款共计112000元,贷款到期后一直未还,银行已将其纳入不良征信记录。刘某遂将宁陵某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期间,被告经核查刘所诉内容属实,主动消除对刘的不良征信记录。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发放具有审查和告知义务,其审查不细造成他人盗用刘某身份信息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并将刘某纲入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给刘某的名誉、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