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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无故拦车伤人 法院判决获刑赔偿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1-02 02:05:40 | 阅读:1047次

2015年2月13日19时许,通许县练城乡某村韩某某在本村公路上拦住张龙威驾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以面包车碾死自家鸭子向其讨要说法,后又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伤张龙威面部、颈部,捅伤张龙威腹部,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偏重)。
 
2015年10月9日,通许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通许县法院查明:韩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的3月21日,其家属能积极同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赔偿被害方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害方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韩某某的刑事责任。
 
通许县法院认为:韩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韩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韩某某及其亲属又能积极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韩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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