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16 06:49:11 | 阅读:953次
2015年2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车辆途径夏邑县某乡一村庄南地杨韩公路时,与赵某之子驾驶的车辆发生轻微剐蹭,双方言差语错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将赵某打伤。经鉴定,赵某左侧第5、6、7肋骨骨折,系轻伤二级。同年3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3月25日被取保候审。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其车辆与赵某的车辆发生事故而引起厮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其车辆与赵某的车辆发生事故而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致赵某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