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16 06:49:11 | 阅读:1039次
2014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乘坐太康至许昌的客车实施盗窃,当客车行至扶沟县境内时,扒窃乘客季某某裤兜内的小米2S手机一部,价值1400元。现赃物未追回。另查明,被害人季某某“小米2S”手机一部于2014年5月10日购买。2015年4月20日,侦查员将梁怀礼被盗一案的监控录像分别播放给二被告人观看时,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辨认出嫌疑人张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对实施的盗窃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已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的,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在关押期间,能主动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当庭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