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现实意义探析

来源:本站 | 时间:2014-12-17 01:37:44 | 阅读:1949次

    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作为亲亲相隐原则的继承与发展,也表现出自身的价值意义,近亲属证人的出庭作证豁免权是对证人作证义务的补充。赋予近亲属证人出庭作证豁免的权利对于维护公民个人权利、实现证据的证明力、维护家庭和睦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人权,是作为个人在平等基础上所必须享有的物质与精神上的最基本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亲情作为家人之间最基本的感情维系当然包括在内。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保护,体现出的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水平,一个国家民主、进步与文明的程度。我国宪法在2004年加入了人权保障的条款,基本人权原则作为我国宪法的一项原则被确立。随着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刑事诉讼也越来越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但保障人权不仅体现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证人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保障。强制要求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之间,如夫妻、父母、兄弟姐妹间相互揭发指证,一方面给人们带来严重的心理伤害,另一方面也有违伦理亲情。而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设立,赋予了近亲属证人选择的权利,避免了至亲之间在法庭上相互指证罪行的感情伤害,这更多地体现出了对人性的尊重和对亲情的维护,无疑也是刑事诉讼对人权保障尊重和保障的体现。

    二、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是实现证据证明力的重要补充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更多出于人情的考虑,近亲属证人不愿意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强制近亲属证人在法庭上指证自己亲人的罪行,违背了近亲属证人内心的意愿,那么即使证人提供了证言,其真实性也是值得怀疑的,甚至有可能误导司法机关对案情事实的审查。

    之前就有学者就“证人与当事人的亲友关系是否影响其证言的可靠性”这一问题向法官做过调查。调查显示,有67%的法官认为可能会影响,有31%的法官认为肯定会影响,仅有2%的法官认为亲友关系不会影响证言可靠性,大多数的法官都认为亲友关系会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我国现实情况是,一方面,立法者在法律上要求近亲属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另一方面,审判者又对近亲属证人提供的证言的证明力加以怀疑,即让近亲属证人背负大义灭亲的巨大心理压力,而又对其作出的证言持不信任的态度。

    证据的生命力在于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能力。既然近亲属证人出庭所作的言词证据难以排除合理怀疑,不利于对案件事实的审理,与其强迫这些近亲属证人违心提供证明力欠缺的证言,不如将出庭作证的选择权利赋予近亲属证人,解除他们在法律与良心上冲突的矛盾,在不违背近亲属证人内心意愿的情况下,让其选择是否出庭作证提供证人证言,这样避免了为保护亲属而虚假作证的情况,更有利于获得真实的案件信息,实现证据的证明力。

    三、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家庭可以看作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组成最基本的单位,而亲情则是维系家庭关系最重要的因素。古语有曰: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的和睦是社会稳定繁荣的基础,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亲人之间彼此信任以及相互忠诚。如果没有家庭的和睦,至亲之间都失去了信任甚至相互揭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就变成了空谈。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以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作为基础的。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充满亲情的社会。强迫近亲属证人出庭作证会破坏和谐的亲属关系,影响基本的家庭结构稳定,进而对各种基础社会关系造成损害。免除近亲属出庭作证的义务,是充分考虑人们对亲属间感情价值的需求,利于保护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家人之间相互信任,社会才有信任的基石,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才会起到很好的助推作用。

    权利的行使从来都有限制,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同样也有界限,刑事诉讼活动的直接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同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赋予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的目的就是保障近亲属证人权利、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以及稳定的社会秩序。如果不对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加以限制,所有犯罪中近亲属证人都可以拒绝出庭作证,那么在一些特殊的犯罪行为中,就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用以有效查处和指控犯罪,法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也不可能实现。

    因此,下列特殊犯罪行为应该作为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例外作出规定: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的暴力型犯罪

    “无国则无家,在所有社会利益中,国家安全是首要利益。”国家安全全系着我国领土的完整,关系着我国主权的独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其严重危害性不言而喻,对于背叛国家、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投敌叛变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应坚决予以打击。因此,出庭作证豁免权利应排除在外。

    此处所指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十四岁至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犯以上严重暴力型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是因为,这类犯罪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性也是极其严重的。因此,对于这类犯罪可以不适用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以实现法律打击犯罪的威慑力。

    二、近亲属之间的犯罪

    亲属之间也会出现犯罪行为,如虐待、遗弃、伤害等。豁免制度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的关系,而发生这类犯罪行为,无疑是破坏了家庭的和谐关系,也就不用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的特权来维护。在此,只有鼓励亲属积极作证,才能犯罪行为及时得到追诉,才能真正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实现对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贿案

    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国一项重要政治建设工程,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国家机关人员贪贿犯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且严重破坏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仆的形象。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腐败犯罪日益严重,且此类案件在证据的收集上存在相当的难度,被告人的近亲属往往又是知情人,掌握了大量信息。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贿案作为例外规定,有利于反腐败工作的积极开展。

    四、亲属间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犯罪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往往牵涉面更广,危害性更大。如果不把近亲属之间的共同犯罪排除在外,也赋予其出庭作证豁免的权利,则相当于是为近亲属之间的共同犯罪提供了一层保护屏障,这无疑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相违背。

    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对亲亲相隐理念的回归,体现出的是对人类亲情和社会关系的关怀和尊重。当然,我国封建历史上,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法外容情对亲亲相隐原则的规定,更加强调的是这一原则对封建社会的统治功能,重视家,是因为家国一体;保护孝,是因为忠孝一脉。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规定,是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即秉承人权保障的价值,又体现了对司法正义的追求,这一制度的建立及日益完善,将保障我国宪法所赋与公民的基本人权落于实处,更有利于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以及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法治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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