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时候这些误区可能让你白花钱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4-05 14:48:25 | 阅读:1521次

  2015年3月,小陈所在的寝室集体迷恋上一款网络游戏,尤其以室长小吴的级别最高装备最好,每次都带领室友攻城略地所向披靡。小陈素来不服小吴,更因为一次装备的分割问题和小吴起了争执,一气之下小陈去了某个著名的网购平台“某宝”上花了4000元买了一个比小吴装备更好,级别更高的游戏账号,并设置了新的密码,小陈也认为自己为账号的所有人,并扬言要在游戏里见小吴一次PK小吴一次。谁知道刚过了没多久,小陈发现自己的游戏账号竟然登陆不上了,遂打电话给客服咨询:竟被告知,自己的游戏账号是别人盗的郭某的账号所得,于是运营商冻结了该账号并还给了该账号的原主人郭某。这可把小陈气坏了,自己辛辛苦苦玩了那么久的号竟然一夜之间被游戏公司给收走了,因为这件事还被同寝室的人嘲笑了。于是,小陈一纸诉状把郭某和游戏运营商一起告上了法庭,诉求如下:
 
  (1)请求法院认定该游戏账号的所有权人是自己。
  (2)请求游戏运营商在自己的官网上向小陈公开道歉。
郭某和游戏运营商应诉,法院判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本案的焦点:
(1)虚拟财产受不受法律的保护?
首先大家要明白物的特性,主流观点认为物要满足以下5点(1)存在于人身之外,具有客观性(2)不限于有体物(3)能为人们实际控制或支配(4)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5)需独立为一体。虽然我国暂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空白,但是从网络虚拟财产自身价值及社会真实性的要求来看,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价值,而且其价值是具有真实性的。其真实性主要体现于大量虚拟财产交易的存在。虚拟财产已经成为可交易的商品,它和真实财产一样已经存在一整套固定的、自发的换算与交易机制。虚拟财产逐渐突破了网络游戏空间转向真实的社会空间。在各大拍卖网站上,可以经常看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虚拟财产价值的社会真实性已使虚拟财产成为人们新的经济交往形式,这必然要求民法对虚拟财产加以保护,所以法院认为虚拟财产受民法的保护。

  1. 小陈是否对该游戏账号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为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出现是为了保护交易的秩序性,免除买受人因为出售人无所有权而面临把商品返还的危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买受(4)已经现实交付。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不能因善意取得得到该账号的所有权,因为首先这个账号是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窃所得为盗赃,盗赃并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因为《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所以小陈不能因此取得该账号的所有权。
  1. 小陈最终能否获得该账号的所有权
   网络虚拟财产从移动是否损坏物的价值的角度来看应属于动产的范畴,所有权的取得分为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至于小陈能否获得该账号的所有权要看郭某有没有要卖这账号的意思表示,通过买受继受取得该游戏账号,假如郭某没有意思表示的话小陈也无法因善意取得原始取得获得该账号的所有权。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陈的诉求,至于公开道歉的请求,法院也认为运营商处理此事上并无不当所以也一并驳回。小陈因此气愤不已,认为自己的4000元白花了,账号还没有获得,为此咨询了“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要求追偿,律师让小陈放宽心并告诉小陈说:“这钱肯定可以帮你要回来,因为这钱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退赃,假如尚未找到犯罪嫌疑人的话,可以找‘某宝’索赔。根据最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知或者明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应予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听了律师进一步的分析,小陈这才放下了悬着的心。
所以在这里告诫大家,网购的时候千万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小心让自己的钱白花。当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咨询律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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