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高法 | 时间:2023-09-07 15:35:33 | 阅读:1805次
鲁法案例【2023】48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
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赔偿如何确定?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甲公司辩称,该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屋顶并非大雪压塌,而是吴某组织人力扫雪时造成顶部开裂;且吴某主张的损失过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双方对此存在的过错;
二是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吴某支付11.5万元赔偿款。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适用合同自始无效并恢复原状的处理原则并不符合经济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工程价款折价补偿适用规则、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三个方面。其中,关于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学界通说,受到损失的一方请求对方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系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范围一般限于实际损失及缔约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承包人主张的实际支出损失、停工窝工损失等;发包人主张的实际支出费用、延误工期损失、工程质量导致的损失等。对损失的范围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然后按照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大小及因果关系等作出认定。损失大小无法通过举证确定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但裁判时需要考量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失大小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法条链接
第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来源:槐荫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