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释义下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09 09:00:02 | 阅读:2407次

违约双倍赔偿制度
制度主要内容:(示范文本14.2、14.4.2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即从第15天起支付利息)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即从第71天起支付双倍利息)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即从第8天起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即从第64天起支付双倍利息)
 理解与适用:
1、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如果合同没有做另行约定,那么发包人应特别注意: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申请、最终结清申请后,应在审核期限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承包人审核结果,怠于行使审批签证义务的,既视为同意对方的申请内容;
发包人应在期限内进行付款,未在规定时限付款的,需承担支付相应利息的不利后果。
物权证书移交制度
该制度不是新创的一种制度。 2008年5月施行的发改委等九部委共同颁发的《通用合同条款》,借鉴菲迪克合同的经验,在国内率先对工程的交付使用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分别设定了工程交接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
 该制度实践中有积极意义。设定这两项国际通用的不动产物权证书制度,有利于用证据妥善解决在建设工程完工报竣、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工程交付诸环节的矛盾,有利于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发生的实际竣工期限难以确定、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验收通过竣工资料移交的关系以及工程接收时间的争议。
制度内容:(示范文本13.2条)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表明:承包人加工的工程已经形成不动产物权,并且已经转移占有,转移占有的同时风险责任也已经转移。        
 理解与适用:
 1、工程的移交和接收意味着工程风险的转移,随着工程移交的完成,工程的照管责任和工程风险也随之由承包人转移给发包人;
 2、工程移交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全部义务的完成。在完成工程移交后,承包人还应承担未完成的扫尾工程实施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保修的义务等;
 3、如果当事人对工程竣工验收或者移交有特殊要求,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
缺陷责任期制制度
设置目的:
  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合同当事人约定“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的争议。目前我国规定工程保修期限相对较长,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大量发包人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由此导致的部分工程款久拖不决,阻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正常发展。
 2013版施工合同设置缺陷责任期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金的返还相挂钩,以此来有效解决保修金返还和工程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问题。
制度内容:(附示范文本15.1、15.2条)
 1、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日内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应当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明----发包人在颁发最终结清证明后7日内完成支付,退还质保金。
缺陷责任期制度理解与适用
 1、正确理解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与保修义务。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与工程的保修期。在缺陷责任期限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和缺陷修复责任是重合的。
 2、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将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责任相区别,与质量保证金直接挂钩。
 3、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013版示范合同重要期限总结如下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向监理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14天完成审查----发包人在28天内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14天内颁发接收证书----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交付-----施工单位退场
(2)28天内向监理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监理14天内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4天内付款----逾期支付违约金-----超过56天支付双倍违约金。
(3)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启动缺馅责任期----最长24个月----届满后7日内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再7天内施工方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结清申请书------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审核完毕并签发最终结清证书---7日内退还质保金----逾期支付违约金-----超过56天支付双倍违约金。
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制度的设置目的:
 接轨国际菲迪克条款,及《建筑法》的修改意见,完善了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同时对今后可能会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险等制度预留了执行的空间。 
2011年修订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制度内容:(示范文本18条)
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理解与适用
 1、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各方应当投保的保险险种及相关事项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包括各保险险种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间、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与保险相关的事项;
 2、鉴于实践中存在着应投保方无法按合理的条件进行投保或续保的情况,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此种情况下风险的承担及后续处理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过期索赔作废制度
 制度设置目的:
 工程索赔无明确时效要求,是1999版合同较大的缺陷,造成实践中工程索赔纠纷大量积聚,久拖不决。对此2013版施工合同予以了调整。为了确保工程索赔的及时性,同时便于合同双方及时进行索赔证据的收集和评估,借鉴国际菲迪克经验,设立过期索赔制度,过程解决争议。
 该制度是2013示范文本中最具颠覆性的新制度。
 关于索赔几个基础问题:
1、含义
    99版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013版,未定义,只要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或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即有权向对方索赔。
2、索赔原因
    违约,比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图纸和基础资料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比如:合同履行中遭遇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3、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索赔作为合同术语来源于施工实践,我国法律对索赔并未定义。索赔目的是解决非请求人原因引起请求人损失的求偿问题,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惯例活动,其特点重在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解决争议;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其归责原则是不问过错,即严格责任,主要作用在于弥补损失。
(2)产生索赔的原因复杂,既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也包括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件;违约责任必须以存在违约事实为前提。
(3)索赔和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虽然都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进行损失赔偿,但索赔通常仅限于费用、时间、和利润的赔偿,而违约责任的形式较为多样,除支付违约金外,还有修复、重作、返工等补救措施。
 制度内容:(示范文本19.1、19.2、19.3、19.5条)
 1、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理解与适用
 1、过期索赔作废制度是2013版合同一个极其重要的新制度,应引起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2、过期索赔作废制度对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管理制度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制度内容:(合同范本20.3)
 1、合同当事人在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
2、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3、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4、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5、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理解与适用
1、如合同当事人希望采取该制度必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本制度不适用。
2、由于争议评审员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决定,所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或者争议发生后,也可以先对评审员的选择范围作出约定,保证争议评审员的专业性。
3、由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当事人不签字确认的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如果合同当事人认可该决定的,应及时签字确认,如果合同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也应及时反馈自己的意见,以便尽快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新版规定对律师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新对策
1、专业律师应当认真学习,熟知新版合同的新内容、新规定。
 2、承、发包当事人的法定地位和情况各异,专业法律服务应研究当事人的不同需求,顺应市场的变化和不同当事人的服务要求。
 3、及时向当事人宣传新版合同的等新规定,帮助当事人切实解决相关新规定在合同签约和履约管理中的操作性。
 4、提高当事人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协助当事人建立新的合同管理机制,切实解决索赔过期作废问题。
 5、应对争议评审解决的新制度,大力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的非诉讼服务,过程参与合同履约管理,全程跟踪才能适应需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使用指南》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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