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371-55623577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
网站首页
律所简介
律所动态
精英团队
专业领域
法治资讯
媒体视频
联系我们
党建之窗
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关于离婚你应该知道的事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4-05 14:54:44
|
阅读:1545次
我要“离婚”!?
近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诚然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但是也不能否认这是传统婚姻价值观向现代婚姻价值观的一种过渡。夫唱妇随,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正在被不断的改写。那么当离婚已经成为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常态,我想作为婚姻当事人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对此有一个理性的认识。
(一)、离婚还是不离婚,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度,百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走到一起并不是上辈子修来的缘分,但也肯定不是一蹴而就随便就走到一起的。既然结婚不是随随便便就结的,那么离婚也就不能想当然的随便。离婚事关重大,需慎之又慎的考虑,要离婚首先要以辩证的观点来考虑离婚带来的消极影响与积极影响。那么当你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就该就离婚的相关知识做出相应的了解。(本文仅就内地离婚情形加以表述,不涉及港澳台及国外情形)
(二)、离婚的方式
1
、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注:存在下列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
、诉讼离婚
当事人经协商就协议离婚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确有离婚的必要性,男女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离婚的可能性
首先是协议离婚,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带齐上述所说的材料,那么离婚就简单了,婚姻登记部门当场就会准予,发放离婚证,可以说是百分之百毫无悬念
如果是诉讼离婚就没那么简单了,发生离婚诉讼的情形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男女双方中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另一种情况莫过于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没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而提起的诉讼。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后一种情形不能说是一种离婚诉讼,因为男女双方就离婚一事已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不是离婚离掉离不掉的问题,而是离婚后其财产、子女抚养去怎样安排、判定。所以在此针对后一种情形的离婚诉讼在此不再描述,本文仅就夫妻双方所最关心的问题“能不能离掉”对第一种离婚诉讼情形进行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因此起诉离婚的一方,应当具备足够的证据对自己的诉求作出有力支持。
王某女(原告)与孙某男(被告)系大学同学,1996年登记结婚,1998年5月婚生一子孙小女。婚后,双方感情逐渐变淡,被告开始与他人交往,进而发展到与他人同居夜不归宿的情形,原告多次规劝原告不但不能使被告回心转意,反而常常因言语不合遭到被告的毒打,原告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2015年10月29日,被向郑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原告向法院就被告出轨与家庭暴力一事提供被告与某女子合照一张,邻居证言两份。
被告辩称,其与照片中的女子系朋友关系,并且该女子前不久已经因工作原因调往外地工作,其与该女子早已没有往来,至于邻居证言,被告承认双方经常因家庭矛盾而争吵,但并非原告所述经常动手毒打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需双方同心去维护。双方系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而结合到一起已经经历20余年风风雨雨,其孩子也已经成年,说明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睦,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加强理解和沟通,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其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现被告试图挽回婚姻以维系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给予机会。
四、离婚需谨慎
即使最美好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200次离婚的念头,50次掐死对方的冲动。即使最幸福的工作,也会有200次辞职的想法,50次摞担子的纠结。。。。。
所以对待婚姻不应冲动,结婚、离婚都应理性对待。结婚时应该好好考虑未来,离婚时应该好好考虑以后。
作者: 李军辉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18736090980
上一篇:
婚内抚养费案件注意的问题
下一篇:
礼与法(清明节)
服务领域
刑事辩护
侵权纠纷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建筑房产
合同纠纷
最新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公司法时间···
饮酒回家后又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同···
被老板踢出工作群=被直接开除了?来看···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医疗费不···
李睿懿 | 醉酒危险驾驶的治罪与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
随机文章
付贤怡:法援服务他人 让自己收获幸福
80后员工利用免费赠券牟利14500元
人民网评:让权力清单重塑“看得见的手”
在信息化建设中抓好网络安全这件大事
《民法典》:定(订)金一字之差,有何不同?
环保部门曝光“2016年度十大雾霾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