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抚养费案件注意的问题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3-21 12:08:01 | 阅读:1309次

     
作者:孙延俊   工作单位: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13838324684       邮箱  1054122967@qq.com

《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以来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的案件逐年增多,国内法院有的对婚内抚养费的诉求作出了裁判,有的则以婚姻存续期间涉及到共同财产不予处理,告知另行起诉,有的以请求权的主体不适格驳回了诉讼请求。婚内抚养费多出现于夫妻感情破裂阶段,所谓婚内抚养费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对生活困难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内抚养费应作广义的理解,子女亦应包含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法条链接《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第四条)
    一、请求的主体
婚内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要适格,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由尽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婚内抚养费多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若法院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及婚内抚养费审理法院一般会一并处理,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审理法院则以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主体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为由不予支持。笔者建议代理律师可先起诉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离婚诉讼紧随其后。
甲、乙(女)于1999年结婚,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女丙。后甲、乙于2008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丙随乙(女)生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丙18周岁。甲遂按约先后支付抚养费28000元。2009年10月,原告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丙是否为甲的生物学父亲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排除丙为甲的生物学父亲。最终法院判决乙赔偿给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给甲婚内抚养费、离婚后的抚养费。 此案中男方以损害赔偿纠纷主张返还婚内抚养费,关于欺诈性抚养费的问题笔者有专门的文章探究。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的案件,被请求支付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相应的抚养费事实,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让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事实,笔者不赞同后者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三、抚养费的数额
   主张婚内抚养费的案件夫妻双方多已分居一年以上或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一方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第7条规定“子女的抚育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多以年工资收入为计算依据,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固定职业等人员月收入的证据搜集较难于国家公务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的抚养费还要考虑两个重要的因素,即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四、主张的抚养费起止日期
     婚内抚养费的起算时间应以一方不尽抚养义务为起算的时间(多为分居之日),请求支付婚内抚养费的案件多在离婚纠纷中提起,有的夫妻虽然分居,但却负担着家庭的其他开支,此种情形下婚内抚养费的主张法院则不会支持。抚养是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费、教育费,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抚养义务的履行并不仅仅体现在为子女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为家庭生活、消费而支出的房屋及车辆贷款亦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的一部分,且用于还贷的款项占工资收入的绝大部分,应视为履行了抚养义务。也有的法院以男女双方主张的分居的时间不一致,且双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婚内抚养费的问题不予处理。婚内抚养费的终止日期一般至判决离婚之日或双方和好并共同生活之日。
 
五、婚内抚养费的给付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混同难以界定一方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是夫妻双方的结晶,于情于法皆是夫妻双方当尽之职责。夫妻感情破裂之后,为避免之后的诉讼风险,笔者建议给付抚养费时应索取已支付抚养费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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