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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专题(二): 方式及风险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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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0-02 07: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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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1223次
在实践当中,
股权转让
有有偿股权转让,也有无偿股权转让,通常股权转让采取有偿的方式,也就是股权转让往往是买卖股权的方式。以转让标的物为准,股权转让又分为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就直接转让而言直接买卖标的物公司股权方式就叫直接转让。间接转让是指不直接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本身,而是转让目标公司某公的司的股权。在受让某公司的股权以后,转让股权的受让方或者买方就成了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个实际控制人像祖父一样,控制了母公司,进而可以控制孙公司,这也是在财务状况不能够及时解决的情况下,由股权的买方所设计的常见思路,这也是公司并购当中经常采取的一种做法,这是股权转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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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还有它的独立性,股权转让不同于资产转让,资产转让的标的物是指公司具有物权的资产,包括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这种资产都可以成为转让的标的物。比如房地产公司要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转让给其他的另外一个开发商,这种合同就是资产转让合同,但如果开发商把整个楼盘的股权转让出去的话,那么这就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是股东的权力,资产转让转让的是公司的物权,所以两者标的在物不同上。另外买卖的当事人也不一样,股权转让的买卖双方一方是老股东,是卖方,一方是新的受让方或者买方,买方成为公司的股东之后,他就是独立于公司的民事主体,而对于资产转让合同而言,它的买卖双方一方是资产转让的转让方,也就是公司,另外一方是资产的受让方,原则上都不是公司的股东,另外从转让价款的构成来看,转让一家公司的股权和转让一家特定的资产,在定价机理上也有不同,这是跟资产转让的区别。
股权转让和退股行为也有区别,因为实践当中经常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律专业知识并不精深,所以经常把股权转让写成了退股行为。我曾经仲裁过的一个案件,本来是股权转让合同,最后写成退股协议,纵览整个合同条款,整个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不是公司买单把钱退给股东张三,而是另外一个李四购买张三的股权,由于名义上是退股协议,但实际上并不符合退股要件的这类合同文件,我们应该按照合同的目的,还有相当的交易习惯把它界定为股权转让合同,而不应当望文生义,把它理解为是退股合同。
另外股权转让合同还和其他近似的交易行为,包括融资协议有严格的区别,有的使用的文本语言用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股权转让之前的融资协议,我曾经仲裁过的一个案件,曾经就有这样的约定,但是看来看去,整个条款的内容主要是围绕融资的中心而展开的,所以在区分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和退股行为,还有融资行为等几组法律概念的时候要保持清醒的认识,这是股权转让它的独立性。
在近年来金融危机产生的影响下,我们注意到某些产业出现了一种趋势,假如说某个产业,比如房地产整个行业资产价值大幅提升的时候,股权转让的卖方往往会产生后悔的想法,总觉得自己股权转让的时候价格卖便宜了,在这种情况下,总要千方百计找出买方违约的事由出来。想方设法解除这个股权转让合同。相反,如果一个产业内的资产价格大幅下跌的时候,作为股权转让的买方有可能觉得自己花钱花多了,有可能找到卖方违约的理由,进而行使合同解除权。这种情况概括起来就是一种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对股权转让的冲击。应当说凡是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往往是源于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又催生了法律风险,而道德风险往往又和市场风险有密切的关联,所以市场风险容易诱发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又容易诱发法律风险,最终形成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律师
在我过去仲裁过的一些案件当中,曾经有一些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曾经有一个夫妻开设的房地产公司,由于房产价格大幅上涨,尽管丈夫张三的股权已经卖给李四,大概占公司股权的80%,但是这位妻子心中奥悔不已,于是乎经过咨询高人,就把自己的丈夫还有股权的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推向法院的被告席。在这种情况下,看似她的丈夫和买方是共同被告,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实则不然。因为在这样一个讼当中,妻子唯一的诉讼理由就是说丈夫侵害了妻子的优先购买权,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或者说是应当被确认无效的,但是丈夫往往对这一诉讼主张采取默认的态度,或者保持欣赏的态度,进而出现了虽然是共同被告,但是这家房地产公司股权的卖方,也就是丈夫这位原来的股东和股权的受让方,并不产生相同的利益,也没有产生共同的利益诉求,也没有产生共同的答辩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觉得,关键是看一看本案当中的优先购买权究竟是行使了还是放弃了。在该案中鉴于该妻子自始至终参与公司的丈夫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而且作为丈夫的代理人,也曾经参与过收取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收取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本身就表妻子明知丈夫的股权已经转让给李四了,但是依然收取这样的股权转让款,实际上就表明妻子虽然作为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但是她放弃了在该公司股权转让时候的优先购买权,既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本身漠视的放弃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回过头来又出尔反尔,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丈夫和第三人购买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在法律上、在道德上、在伦理上都不应当受到支持,所以这是一个很明显的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共作用产生的一个法律风险。
公司律师
相比在类似的情况下,如果某个行业的资产价格大幅下跌,也会产生这种买方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就不再举例展开。但是这里我提醒的裁判者包括仲裁员和法官应当注意的就是应当坚决弘扬契约自由精神和契约正义的精神,坚决遏制道德风险,要挫败机会主义的不道德行为,这才是我们研究三种法律风险对股权转让冲击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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