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处理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15 11:39:51 | 阅读:1653次

卖方作为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会有无效,会有被撤销的情况,但是也有它自身的复杂性,也就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人数众多,包括了公司还有债权人,还有劳动者等等。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之后不仅仅会在买卖双方之间发生对价的给付,公司经营管理权的移转,还会在公司的对外关系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甚至在公司的投资理念,公司的经营战略,在公司的经营航线方面可能要偏离老股东控制公司时候的基本状况。如果后来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了或者被撤销了,那么影响的不仅仅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且会影响到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格局,所以为了尊重双方的契约自由,也为了促成股权的转让,我们应当对于股权转让的无效和被撤销采取一个尽量限制的态度,也就是要尽量成全合同的效力,尽量的不把合同确认无效,尽量的不撤销合同,这样一种与人为善的态度,是和市场经济的主流是合拍的。那么具体说来,就是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时候,能够认定合同无效,也能认定合同可撤销的尽量的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可不撤销的尽量不撤销,所以要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要件,还有合同撤销的要件,尽量的允许当事人通过弥补相应的瑕疵来补充或者补足合同的效力,把有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转化成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毕竟有些合同还是要被认定无效,还是要被法院撤销,或者被仲裁机构撤销,对于这些善后的处理,措施该如何理解,首先是关于合同无效的常见的解决办法,一个就是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赔偿,再有就是赔偿损失,一是返还,二是赔偿,三是追缴,也就是如果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第三利益的时候,应当追缴给国家或者第三人。
    除了追缴国家之外,常见的就是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就返还财产而言有多方面要求,首先就是转让双方要把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完璧归赵,进而把合同关系恢复到没有订立合同的原始状态上来,也就是卖方有义务要返还股权转让款,买方有义务要把他取得的股权返还给卖方,公司作为第三人,有义务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股权回转手续,包括修改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手续等等。在次类民事诉讼当中,公司立于第三人的地位,买方依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股息红利也应当完璧归赵。但问题是返还给谁是有说法的,如果说买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公司法关于分红条件的,这个股息红利应当返还给老股东,如果依据公司法的分红分件,公司就不应该分配股息红利,这个时候买方应该把收取的股息红利退还给公司,因为即便股权没有转让,老股东也不能分取股息红利,因为公司法关于公司股利分配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所以不管是关于条件和程序性规定,都应当获得充分的尊重。
    再就是看如何理解赔偿损失,任何转让双方如果有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实际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原则上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限于返还财产之后,仍然不能消除的财产损害,而且买方益间接受损的情况,因为买方在实际管理公司期间,如果不法侵害了公司利益,固然同时侵害了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但是逻辑上必然的关系就是如果公司的利益受到保护了,股东利益也就没有受到侵害,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应当说原则上由买方赔偿公司的损害,赔偿目标公司的损失,这样的话既然目标公司的损失获得了补偿,老股东间接损害也就获得赔偿了,所以买方原则上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只有公司的损害还不足以在弥补之后补偿原来老股东的时候,才存在一个买方向老股东赔偿损失的问题。
    还有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公平合理的处理好买方在经营管理公司期间经营的亏损和相关的盈利,也是一道法律上的难题。究竟如何看待这样一个问题?我个人觉得,不妨把买方看作为在经营管理期间的一个公司的经营者,那么原则上经营者既然作为公司的董事和经理,有权力向公司主张给付相应的报酬,如果买方作为公司的经营者诚信经营,那么即便公司遭受了损害,买方也不能找卖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使给公司带来了盈利,买方也无权染指。如果买方作为经营者违背了诚信义务,不忠诚也不勤勉,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害的,买方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公司出现了大幅的营利,但是由于买方有这种背信离德的行为,也应当对于公司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一种做法,就是笼统的把买方在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出现的经营亏损都判定由买方承担,这个做法应当说从法理上说并不周延,如果说买方在经营期间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的损害应当由买方承担,假如说公司的亏损不是由于买方违反了诚信义务导致的,而完全是正常的亏损,买方就不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公司亏损相对立的就是公司的盈利,既然诚信的买方在实际经营公司管理公司期间出现的亏损属于公司的正常风险,诚信的买方在实际控制公司期间出现的营利也应当属于公司的经营成果,而不属于买方,所以买方分取的红利应当如数退还给卖方或者公司,退还给卖方的时候,当然是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在返还给公司的情况下是说买方在不具备分红的条件,没有依据分红的程序而分取红利的情况下应当返还给公司,这么一来有利于夯实公司的资产信用基础和资本信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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