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律所动态

于继春主任就‘胡伟辱骂河南人’案评论之二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9-07 13:10:11 | 阅读:709次

2016年9月7日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于继春主任就胡伟辱骂河南人案已立案,接受河南电视台记者采访,于律师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立案有四个条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金水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接下来就要送达被告胡伟,双方会围绕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进行诉讼对抗。我想诉讼过程有几个问题可能会成为诉讼的焦点:第一回避问题,法官也是河南人,是否会因利害关系引起回避的争议。第二群体和个体权益维护有何不同。第三媒体尤其是自媒体发出声音或评论合法与否的界限在哪,第四是否有其他河南人参与诉讼。不管怎样,通过本案的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有积极的探索意义。

上一篇:余启红、马桂琴、张波录制商都地产《律师讲堂》
下一篇:于继春律师接受河南电视台《法治现场》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