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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7日,泌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郭XX的申请,发出(2013)泌法执裁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关于郭XX、郭XX和贺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做出对泌阳县杨家集乡王稳村委的贺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FXXX的比亚迪小轿车给予扣押,并限其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裁定,并于2014年1月3日送达贺XX本人。贺XX一直没有依法履行泌阳县人民法院的裁定,并将被司法机关所扣押的车辆转卖他人。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XX在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2012)泌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郭XX、郭XX在依法申请本院予以执行该判决书的同时,又申请本院将具有给付义务的被告人贺XX的豫FXXX比亚迪轿车予以扣押,并限其七日内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人贺XX不但不履行义务,且将法院扣押的豫FXXX比亚迪轿车变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贺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家人主动与债权人郭XX、郭XX达成了还款协议,全部履行了返还彩礼及预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得到了债权人郭XX、郭XX的谅解,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