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治资讯

公开发布的他人犯罪信息,个人微博转发后,咋成了侵权!?

来源:豫法阳光 | 时间:2023-03-16 14:58:35 | 阅读:1114次

违法犯罪人信息

网上已公开发布

个人微博转发后

竟被告侵权

请看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丁某系同村村民

因村组内琐事

丁某对王某产生不满情绪

遂将网上发布的王某

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的

判决书部分内容

在个人微博和抖音账号上发布

且被众多村民知悉

村民们议论纷纷、指指点点



微信图片_20230316164712_副本.jpg

给王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

随后王某将丁某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丁某停止侵权

删除发布内容并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名誉是指人们

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

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

自然人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

对由其活动产生的社会评价

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者

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犯罪信息等

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造成他人损害

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图片_20230316164717_副本.jpg


本案中

丁某与王某因存在矛盾

未采取合法适当方法进行解决

而是通过个人微博和抖音账号

发布王某犯罪信息的文字、视频

其行为对王某名誉

造成了一定贬损

已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


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等规定

判决丁某删除发布内容

并赔礼道歉

微信图片_20230316164727_副本.jpg



新兴传媒蓬勃发展

人人都有“麦克风”

随时随地可发声

但前提是不能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旦越界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前互联网平台乱象丛生

有的网友因一己私利

随意诋毁、侮辱、诽谤

甚至网暴他人

造成他人抑郁甚至自杀者

时有发生

在此提醒网友

网络不是法外地

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案例素材来源: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上一篇:转化型民间借贷的认定
下一篇:注意了!最高法院判例明确:合同双方约定“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