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治资讯

法院:要把微信聊天当证据,你得这么用!

来源:本站 | 时间:2020-01-15 03:25:29 | 阅读:1264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2月26日发布的公告显示
今后电子数据
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得知此事后

不少网友纷纷表示支持

关于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就是说如果聊天记录存储在云端、区块链中、不可被篡改,且可以随时调取,那么聊天记录就是真实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但是!!!

    微信团队曾公开发布声明,微信不留存任何用户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只存储在用户的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


 

    换句话说,依赖第三方佐证材料的真伪还比较困难。
    这种情况下,如何使自己的材料证明力度有效呢?

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
 

No.1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官提示:由于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要是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因此,在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明材料时,尽量保证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如完整的文字、图片、语音等。

 

No.2

案号:(2016)鲁17民特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在庭审中,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在使用微信、QQ等工具进行借贷、合同签约时,应确认对方的真实信息,对实名认证截图予应保留。

《决定》中第十四条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电子数据及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后,奉上微信记录的保存方法:

【1】在电脑上登录自己的微信,点击左下角的缩略功能栏。



 

【2】弹出菜单栏,备份与恢复。

 

 

 

【3】选择备份聊天记录至电脑,注意:此时手机和电脑要连接至同一网络(WIFI)。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上一篇:限制当事人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下一篇: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仅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保证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