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7-01-02 01:47:03 | 阅读:1167次
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履行法定义务,无视法院申报财产令,刑事辩护律师,拒不申报个人财产,且有固定收入,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封丘县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49岁,新乡延津人。2013年11月28日,王某驾驶一辆轿车沿2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27省道与封丘县文化路交叉口处,与董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将董某撞伤,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构成一级伤残。封丘县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封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赔偿董某各项损失739899.64元,董赔偿王树亮各项损失372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董某申请执行,封丘县法院送达通知书,责令王某三日内如实报告前一年财产状况。后因王某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封丘县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对其拘留15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拘留15日。于2016年1月27日,再次以王某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采取司法拘留15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司法拘留15日。但王某仍拒不执行判决。经查,被告人王某在延津县集市做布匹生意,有一定收入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