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7-01-02 01:45:55 | 阅读:1191次
近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狗的主人赵某对该起事件承担80%责任,共计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6169.13元。
2015年5月2日8时许,年近八旬的原告路过被告家门口时,因原告的脚步轻重不匀、行走不利,使被告饲养的狗产生敌意,狗从院内窜出扑向原告,原告后退而摔倒,致使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5年5月17日出院。被告在支付原告500元医疗费后,对剩余损失与原告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刑事律师,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被告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狗跑出,并扑向原告致使原告倒地受伤,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原告年事已高,且患多种疾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