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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3日,在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某村庄,被告人武某的爱人许某因故与王某发生口角,后引起双方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武某将被害人王某的下颚左侧中切牙和右侧切牙打致脱落,将另一被害人武某某推翻倒地,致使武某某腰椎骨折。经鉴定,王某牙齿脱落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武某某腰椎骨折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武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事人发生纠纷后,一定要保持严于责己,宽以待人的态度,当纠纷无法解决时,要通过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切勿像此案武某一样“怒发冲冠为红颜”,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