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9-01 08:18:16 | 阅读:1004次
2014年5月4日,淇滨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高某、翁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及某本金172100元及利息。2014年9月16日,淇滨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高某、翁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万某本金74000元及利息。两份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高某、翁某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仍拒不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翁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高某、翁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该案例警示当事人要依法配合执行,尤其在有能力履行判决时,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逃避,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