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9-01 01:11:18 | 阅读:1049次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庞某甲从同村村民王新矿手中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明知来路不明的黄色五菱面包车。经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五菱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45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甲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他人明知是来路不正的无正当手续的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某甲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该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