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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夜,被告人李某甲将写有向被害人李某乙“索要十万元,如果不给,没有好下场”的带有威胁和敲诈性质字样的纸条贴在李某乙家屋门上,给李某乙家造成了很大的恐慌。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李某甲取得被害人李某乙谅解。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