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7-27 01:08:28 | 阅读:1103次
2015年8月以来,侯某从商水县一食品加工厂购进某品牌的真空包装牛肉在太康县境内销售,至被查获时,涉案销售金额达754371.79元。经检测,其销售的牛肉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保护民生,打击刑事犯罪,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