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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5日,某百货商场一名经营眼镜店的商户杨某某用棍状物将该百货商场一楼大厅中央电梯的4块自动扶梯转向玻璃及10块自动扶梯中间小玻璃全部毁坏。据了解,因杨某某对其商场的一个商贸公司有意见,产生的纠纷未得到解决,其和同伴王某某从红旗区信访局回来后事情仍未果,一气之下便做出如此荒唐之行为。经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扶梯玻璃价值为8280元。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单位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一次性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该协议已履行,被害单位已谅解。
红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家属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