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1-06 07:07:20 | 阅读:1062次
被告人张某自2013年3月在西峡县城区开办一家早餐店,为使炸制的油制品蓬松,张某购买了香甜泡打粉,在炸油条过程中发面时每次添加约40克左右。在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食品安全检查中对其店内油条并提取油条样品送检,检测结果为:其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330mg/kg,超出铝残留量应小于100mgkg的国家标准,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随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如上判决。除了判处刑期和罚金外,西峡法院还判令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