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2-31 02:22:43 | 阅读:1120次
2015年6月25日上午,王某见到自己新盖房门前放有邻居王某某家的鸡笼,就给外甥女婿赵某打电话说:“别人的东西堆放在我门前不挪,你来给我壮壮胆”,赵某约集李某、张某等4人开车赶到后,与王某、孙某夫妇和邻居王某某相互吵骂后被人拉开。下午2点30分左右,王某与外甥赵某等人饭后开车经过时,发现鸡笼仍然没有挪,于是停车进入王某某家,发生争执时,赵某用小椅将王某某头部打伤。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属赔偿受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被告人赵某2009年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