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2-30 07:16:39 | 阅读:1158次
2015年1月4日至5日,被告人鲍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在本村河道内栽种的一百多棵杨树砍伐后,堆放在河滩上。经鉴定,现场被砍林木折合立木材积为15.7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鲍某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鲍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鉴于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为了保护环境资源不受破坏,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