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9 12:18:29 | 阅读:1333次
2004年以来,被告人练某某在卤制狗肉时添加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亚硝酸钠,并在永城市裴桥镇夏桥集市上予以销售。经检测,2013年4月25日在练某某家提取的狗肉中亚硝酸钠含量为440毫克/公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练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加入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练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笫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