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31 | 阅读:1098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他人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以来,镇平县万裕林艺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鲁某某拖欠彭某某、宋某某等53位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21900元,民工多次向其催要,鲁某某先找借口推脱,后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经镇平县劳动监察部门向鲁某某下发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被告人鲁某某仍拒不执行。
案发后,鲁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将所欠的人民币121900元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取得了53位民工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所欠工资全部发放给民工,并取得了民工的谅解,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镇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鲁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