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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其他用地栽树法院判决清除

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31 | 阅读:1190次

1993年前后,宁陵县某村村民房某父子、祖孙等6人,利用房某之父亲负责看管本村废弃的中学之便,在该土地上栽上了树。2014年,该村村委会在该土地上建造村室时,遭到房某等拒绝,村委会以侵权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某等六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清除村委会土地上所有附属物,并不得干涉村委会使用该土地。

宁陵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原是该村委会辖区中学用地,该学校撤销后由村委会指派房某的父亲看管学校并对学校土地管理使用,房某的父亲去世后,该涉案土地由房某及其子、孙分别栽上了树。

该院认为:因涉案土地系原村委会授权房某的父亲管理使用,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土地具有合法依据,房某的父亲病故后,涉案土地应由原村委会收回管理使用权,在原村委会暂未收回的情况下,房某等6人对该土地分割管理使用已属不当,涉案土地划归为村委会所有已经所在乡国土资源所确认,房某等6人不予将涉案土地交付给村委会,已构成侵权。该村委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履行法定职责,并经宁陵县人民政府批准,现村委会为建造村室,房某等6人阻挠,原告要求房某等6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土地的附属物;不得干涉村委会对该土地的所有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宁陵县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房某等6人于判决书生效后停止对原告涉案土地的侵权,排除妨碍,并清除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干涉原告村民委员对该土地的使用权。房某等6人不服宁陵县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丘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房某等6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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