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30 | 阅读:1013次
2013年3、4月份,郭甲提供赌具、通讯设备、手机信号屏蔽器等工具,由郭乙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并安排放哨人员保障赌场安全,连续十余天在南阳市蒲山镇农户家中组织人员聚众赌博,按每局10%抽头渔利。2013年4月10日下午,郭甲、郭乙组织三十余人在南阳市蒲山镇一农户家中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郭甲、郭乙脱逃。2015年3月27日,郭甲、郭乙到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甲、郭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他人参加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郭甲、郭乙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