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9 | 阅读:1022次
2015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在鹤壁市多家宾馆等处先后卖给黄某、高某、宋某等人毒品。2015年4月29日上午,在鹤壁市某宾馆内,公安人员扣押了被告人王某随身携带毒品32.46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毒品32.4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