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8 | 阅读:957次
2015年1月7日,原告通过网银将工程款转账给张某甲时,误将120000元款项转给了被告张某乙。原告发现转错后,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和发短信,要求被告将该笔款项退还给原告,但被告既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至今没有返还。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误将120000元款项转给了被告,被告收到该笔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原告所汇款项是原告欠的工程款,但其提供的证据无原告的签字认可,也未提供原告书写的欠款手续相印证,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