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8 | 阅读:1089次
被告人周某、周某某、李某某为聋哑人。2015年3月11日中午,被告人周某、周某某、李某某结伙在西华县被害人刘某经营的孕婴店盗窃现金1000余元。2015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和李某某在扶沟县南关某某店盗窃正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害人鲁某某回到店里,盗窃未遂;之后被告人周某、周某某、李某某又在扶沟县南关被害人杨某经营的彩票店盗窃现金1000余元。2015年3月17日中午,三被告人结伙在扶沟县步行街被害人程某某经营的服装店盗窃一部三星手机,后将手机丢弃在店外。之后三被告人又到扶沟县西关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童装店盗窃一部ipad电脑,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ipad电脑价值2530元。经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三被告人在2015年4月20日、21日拍片时的骨龄判定﹥18.4岁。三被告人盗窃的现金三人吃喝花掉,ipad电脑已通过公安机关退还给被害人韩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周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而入等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店铺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