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28 14:17:27 | 阅读:1090次
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张某、刘甲(另案处理)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注册成立了鄢陵县某有限公司。后经被告人刘乙介绍,张某、刘甲利用鄢陵县某有限公司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在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空走银行账的方式,为上海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6份,价税合计:45955805.93元,其中税款6677339.56元。向上海某有限公司虚开的3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被告人张某、刘乙分别于2012年10月8日、2012年9月24日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29万元.
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刘乙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乙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刘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