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16 06:49:11 | 阅读:975次
2015年2月21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御道路口时,将沿北御道由东向西行走的侯某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即拨打120电话,将侯某送往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离开,当日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2月27日,被告人韩某到县公安局投案。经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5月8日,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韩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118000元,被害人亲属对韩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