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格式文书》共计三十份干货纯福利,速速转发之

来源:本站 | 时间:2017-10-17 03:55:21 | 阅读:2268次

根据新刑诉法修改过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格式文书》共三十份。 统一正式文书还没有颁布,使用旧文书办案常受阻。已有许多同行、律师所下载使用此前的版本,很好用。此版本是参考了许多律师的修改意见后做出的。致敬于服务随学随用的你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
 

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函

[ ]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
电话: 传真: 邮编: 邮箱:
地址:
律师姓名: 电话: 邮箱: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辩护律师确认委托关系后告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函

[ ]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本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一案中     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
 

委 托 书
 


委托人    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       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涉嫌     案中      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用于向羁押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和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留。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四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案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一案中      的诉讼代理人。
受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用于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收财产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委托代理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供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留存使用。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五
 

指派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函
 


 

[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及 (法律援助机构)的来函,本所指派     律师担任      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申请人)     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
电话: 传真: 邮编: 邮箱:
地址:
律师姓名: 电话: 邮箱: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函用于担任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刑事案件或强制医疗案件诉讼代理人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六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三十三条的规定,指派我所      律师前往你处会见       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请予以安排。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七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申请向      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
作为     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律师,认为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了解的案件情况或掌握的证据材料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需向其收集、调取。由于    ,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证人(单位)姓名(名称)
地址、联系方法:
收集、调取证据名称、内容: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许可申请人向    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
作为      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律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辩护律师的调查须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九
                                                                                                                                                                                                                                     调取无罪、罪轻证据材料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申请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申请理由: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       一案中,作为      的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在(侦查、审查起诉) 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无罪(或罪轻)的下列证据材料未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
 

要求听取律师意见的函



贵单位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       一案中,本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       聘请的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七十条、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贵单位提出,要求办案人员听取律师意见,请予以安排。
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姓名: 电话:
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
此致

 

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函用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审查批捕期间、侦查终结前、审查起诉期间、死刑复核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一
 

管辖异议书

管辖异议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管辖异议的理由:
作为     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委托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律师)     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后,通过对案件的进一步了解,认为贵单位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提出管辖异议。理由如下:
鉴于上述理由,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篇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以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你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    管辖。
此致

 

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二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申请参与案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的       回避。
申请理由:
作为       委托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发现 (被申请回避人员)具有下列应当回避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对其作出回避决定。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用于有回避事由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三
 

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申请对驳回申请 (被申请回避人员职务、姓名)回避的决定进行复议。
申请理由:
作为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要求对 (被申请回避人员)作出回避决定,被驳回。由于 (被申请回避人员)具有下列回避情形:
鉴于此,申请人认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进行复议。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用于回避申请被驳回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四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变更强制措施为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涉嫌犯      ,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人作为其辩护律师,认为其具有下列情形,对其进行羁押没有必要,依法应当(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对     变更强制措施为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用于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五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函


贵单位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涉嫌         一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              日 时开始,被       采取了       的强制措施手段,至今法定期限已届满。本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委托的辩护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辩护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六
 

纠正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违法行为申诉书(控告信)

申诉(控告)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诉(控告)事项:纠正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阻碍申诉(控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
申诉(控告)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 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违法阻碍申请人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特提请贵院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诉(控告人)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向检察机关提交。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七
 

纠正违法行为申诉书(控告信)

申诉(控告)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诉(控告)事项:纠正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的违法行为。
申诉(控告)理由:
作为 案 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的行为违反 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特提请贵院予以纠正。
此致

 

申诉(控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申诉书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程序案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八
 

主持和解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申请主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与受害人 的和解程序。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      一案,现申请人作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通过了解案件情况,认为本案有     的情节,符合和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特此申请单位主持双方当事人的和解程序。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九
 

重新做鉴定、勘验、检查、提取、侦查实验的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作为 案 人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本案关于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六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七十条、一百九十二条、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特申请对 重新做 。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用于向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十
 

延期、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作为      委托的 (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由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十一
 

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召开庭前会议。
申请理由:被告人     涉嫌      一案,具有如下情形:
申请人作为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特此申请贵院召开庭前会议,对与本案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十二
 

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书

建议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建议事项:对被告人     涉嫌      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建议理由:
被告人      涉嫌     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本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特此建议贵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建议人(签名):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十三
 

适用普通程序建议书

建议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建议事项:对被告人      涉嫌     一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
建议理由:
被告人      涉嫌      一案,具有以下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本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特此建议贵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建议人(签名):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十四
 

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对被告人     涉嫌     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
申请理由:被告人     涉嫌      一案,涉及 。申请人作为 人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特此申请贵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十五
 

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鉴定人) 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系被告人     被控     一案的 (证人、鉴定人)。申请人作为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认为该证据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判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证人、鉴定人名单、地址、联系方式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十六
 

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通知有专门知识的 出庭对鉴定意见中关于 提出意见。
申请理由:
被告人    涉嫌      一案中,作为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     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特申请贵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 出庭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专家名单、地址、联系方式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十七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要求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据予以排除。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     一案中,申请人作为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     证据是以        的非法方法收集。提供相关的线索、材料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申请对该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此致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用于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供。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十八
 

举报、控告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函

举报人(控告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举报(控告)人举报(控告)的       ,进行 (调查、提出纠正意见、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 案中,本人作为 人(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证据持有人等)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 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供相关的线索、材料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请贵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控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十九
 

要求二审开庭审理的函


贵院审理的被告人 涉嫌 上诉案,本人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发现具有以下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特此提请贵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十
 

律师要求许可会见嫌疑人的函

[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三十三条的规定,我所律师 拟会见贵处正在办理的 案(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 ,请予以许可。

此致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函用于辩护律师办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前向侦查机关提供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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