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为什么替‘坏人’说话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4-03 09:25:16 | 阅读:1033次

律师,你为什么替‘坏人’说话
引子
他是恶贯满盈的黑社会头子、他是十恶不赦的杀人凶手、他是啃噬共和国根基的腐败蛀虫,他们犯下了无可饶恕的滔天罪行,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不杀不足以威慑犯罪分子…这时候律师却在为他们说话、为他们辩护,认为罪轻、减轻甚至要求宣告无罪,法庭上侃侃而谈、正气凛然,律师,你为什么替‘坏人’说话。
(一)生生相克——矛盾——平衡,由丛林法则到社会法则
我先从一个自然界的故事说起,在一个郁郁葱葱的大森林里,树木繁茂,碧草无边,生机勃勃。有四千只左右的鹿在林间出没,鹿的天敌是狼。当地政府很想让森林里的鹿得到有效的保护,繁殖得更多一些。所以宣布森林为狩猎保护区,并决定由政府雇请猎人到那里去消灭狼。
  枪声在森林中回荡。在猎人冰冷的枪口下,狼接连发出惨叫,一命呜呼。经过多年的猎捕,六千多只狼先后毙命。  天敌消灭了,得到特别保护的鹿成了森林中的“宠儿”,在这个“自由王国”中,它们自由自在地生长繁育,自由自在地啃食树木,过着没有危险、食物充足的幸福生活。
  很快,森林中的鹿增多了,总数超过了十万只。十万多只鹿在森林中东啃西啃,青草吃光了吃灌木,灌木吃光了就吃小树,小树吃光后又啃食大树的树皮……一切能被鹿吃的植物都难逃厄运。森林中的绿色植被在一天天减少,大地露出的枯黄在一天天扩大。
  灾难终于降临到鹿群头上。先是饥饿造成鹿的大量死亡,接着又是疾病流行,无数只鹿消失了踪影。没几年整个森林中只剩下不到八千只病鹿在苟延残喘。
  他们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他们下令捕杀的狼,居然也是森林的保护者!尽管狼吃鹿,它却维护着鹿群的种群稳定。这是因为,狼吃掉一些鹿后,就可以将森林中鹿的总数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程度,森林也就不会被鹿群糟蹋得面目全非。同时,狼吃掉的多数是病鹿,又有效地控制了疾病对鹿群的威胁。一旦数量超过森林可以承载的限度,就会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给森林带来巨大的生态灾难。也就是说,过多的鹿会成为毁灭森林的罪魁祸首。最后的结果是不但鹿没保住,森林也没了。有矛就有盾,大自然正是在相生相克中,达到平衡,只有平衡,才有未来,才能长久,才能永恒。
鹿和狼的故事和律师为坏人辩护又有什么关系呐?
我们的祖先老子说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归根结底是要求人类效法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也是如此,司法制度的设计必须体现监督和制约,当被告人面对警察监狱等强大的公权力时,谁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呢,于是就有了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古罗马有位皇帝曾这样称赞辩护律师:他们为罪犯的辩护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卫国土的将士们一样,他们是在为共和国战斗!战时需要军队、乱时需要警察、平时则需要律师,律师是人权的捍卫者。
(二)一个穷困潦倒的囚徒,在他狭小的监房里,写下了《给最高法院的信》,正是这封信,吹响了改变美国法律整个历史的号角。他能改变历史,这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故事呐?
常言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其实,不一定,我们古代冤案多,像戏曲中窦娥呀、苏三呀,常常是大刑伺候,屈打成招。包青天刚正不阿、铁面无私,其实也就是一个刑讯逼供的老大,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什么的,有时候还用狼狗恐吓。即使美国有沉默权有米兰达规则,没有律师帮助,依然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吉体因是美国的一名流浪汉,1961年被警方拘捕,警方怀疑他盗窃了一个台球厅,吉迪恩连呼冤枉,警察说:你跟法官说去。开庭前主神法官询问他:你准备好了吗,吉体因说:我有钱男子汉,没钱汉子难,我一个穷光蛋,哪有钱请律师啊,你给我提供一个免费的吧,法官说:不行啊,财政困难,你不是重刑犯,我们州法律只有重刑犯 才享有免费辩护的权利,何况,起诉你的检察官素质高、能力强不会冤枉你的,你没干坏事,你怕啥。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每个州都如同一个独立的小国,有着50部各具特色的州宪法和50部不尽相同的刑法。根据佛罗里达州的刑事诉讼法,州法院只为那些被控死罪的穷人提供律师,由于目前控方对被告的指控离死罪远了去了,所以法庭不能向他提供免费律师。
开庭那天,检察官向法庭提交证据,检察官言之凿凿事实俱在,被告人吉体因没有律师、不懂法律,不懂程序,只会死扛一句:我没干,可是面对博学多才的检察官,岂能容一句话就能抵赖,结果认定盗窃罪成立,吉体因被判处5年监禁。因为没有律师,吉迪恩连州上诉法院的门在哪儿都不知道,出了法庭就进了大狱。但他是那种脾气像倔驴一样的汉子,无论如何也要给自己讨一个说法。服刑期间,典狱长对吉体因很关心引导他自学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吉体因通过学习感化,思想不再消极,决定一个大的行动。
这天,他见典狱长说:谢谢你,但我要告你,我终于知道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吉体因翻脸不认人,当天给最高法院写了一封长长的申诉书:审判不公正、判决错误、程序违法,法院剥夺了我的辩护权,穷人也该享有‘律师辩护的阳光’。因为美国,当事人获得辩护权涉及宪法第六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
由于法律程序复杂,请不起律师的穷人,和用钱买到最佳律师服务的富翁,审判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辩护权不是有钱人才享有的特权。最高法院很快立案,同时指定当内政部副部长的著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1963年1月最高法院开庭。
判决的结果如何呐?
几天后,9位大法官一致得出结论:在刑事法庭中,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在刑事司法对抗制中,被控有罪的穷人在面对起诉如果没有律师的保护,就不能保证得到公正的审判。于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结束,吉体因无罪,当庭释放。,吉迪恩终于在最高法院为穷人打赢了一场争取辩护权的战役。吉体因是个流浪汉,一个小人物但他改变了法律——任何人均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法制国家均确立了刑事被告人无条件获得辩护的权利,联合国也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辩护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明确确认刑事被告人享有律师提供辩护的权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上述情况外,在我们国家只要被告人提出要求,人民法院都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援助律师提供辩护。
为什国家要特别优待坏人那?
   一个木桶的容水量,不是看最长的木条,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根。同样,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不是看多数人怎么样,而要看这个国家的刑事辩护质量,如何对待犯罪的少数人。美国著名律师艾伦曾说过:“即使是一个魔鬼也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律师不会因为先前他干了什么坏事,或出来后将要干什么坏事,而有所区别,就象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不管这个病人是个啥人和出来后将要干什么是一样的道理。‘
(三)律师替谁说话?是站在当事人立场上说话,还是站在公平立场上说话?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讼棍”,还是是为虎作伥的罪犯帮凶?推进辩护制度的前提——先为律师正名
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只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群体。将律师视为正义的化身或将律师当成社会的异己力量,都会导致对律师的偏见和歧视。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虽不代表正义,但律师可以实现正义,因为法律正义的实现要靠整个司法活动的系统运作,辩护意见通常分为罪轻辩护与无罪辩护,其中的无罪辩护更是难于上青天。最近出现的多起重大冤假错案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思考,如赵作海案、聂树斌案、 赵志红案、李化伟案、杜培武案以及佘祥林案等等。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案件屡禁不绝, 人们发现,这些案件的辩护律师当初都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遗憾的是,他们的辩护意见并没有被采纳。
什么是恶人,为恶人辩护、替恶人说话难道不是恶人的代表吗?
律师更不代表邪恶,但律师可以为邪恶者辩护,因为即使真正的邪恶者也有自身的权利,并且,经过辩护后的邪恶,才能够被证明为真正的邪恶。未经审判,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好人坏人压根就不是一个法律判断,而是一个道德判断“坏人”也不等于罪人,是否有罪只有经法院审判后判定——因为根据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得视其为有罪之人。即使是一个确有罪恶之人,但他是一个人,他仍然是一个人,他仍然享有公民的一定权利,他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应得到保护,他可以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包括律师在内的他人为其辩护。这些权利是每一个公民存在于这个社会本身所固有,是人之于“人”的特殊意义,不应因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贫贱富贵而有刻意划分,它神圣不可侵犯!
如果我们否认“恶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否认自己的权利,因为“恶人”亦人,而我们也不排除有一天被变成“恶人” 。
既然“恶人”享有为己自辩或委托他人辩护的权利,而律师又恰好是可接受他人委托为其处理法律事务的天然使者,由此,律师为“恶人”辩护无可厚非。在律师看来,只要接受了委托或受指派,无论“恶人”是谁,涉及何种“罪恶”,自己都要忠诚地为其合法权益而努力工作。这是律师职责所在!可见,律师为“恶人”辩护既是他人授权,又是自身使命。
 
 
结语
律师,你为什么为坏人说话,是因为律师不说话,你可能就是下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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