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娘子--婚姻自由(上)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4-11 11:29:22 | 阅读:2006次


引子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拥有幸福和美的婚姻是每个成年人的愿望。然而作为律师我看了太多的婚姻悲剧,棒打鸳鸯、有情人不成眷属有之;同为夫妻,同床异梦有之;劳燕分飞、家庭破裂有之;酿成家庭惨剧的也大有人在。社会是由家庭组成的,家庭是婚姻的结果,婚姻是爱情的结晶,而爱情是男女双方在自由意志之下萌动的爱慕之心,我的地盘我做主,你的婚姻谁做主?今天我们就说说婚姻自由。
 
鬼娘子——婚姻法的代言人
中国古代,男女联姻靠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许多人被乔太守乱点了鸳鸯谱。雾阁云窗,骑马观花。不到洞房花烛夜,谁知庐山真面目?民歌唱到:“掀起你的盖头来,让我看看你的脸……”之前双方多不认识,待到盖头一掀认识时,即刻就成为夫人了。七仙女与董永,孟姜女与万喜良,都是邂逅相遇,先结婚后恋爱,祝英台女扮男装混进学堂,结识了自己的情人梁山伯。美妙的时光昙花一现,但终为社会所不容,最后双双化蝶到天国里去花好月圆了。‘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的牛郎织女也只能‘柔情似水,佳期如梦,忍顾鹊桥归路!’漫长的封建社会,推崇的是男女授受不亲。在金庸的《射雕英雄传》里,老顽童教瑛姑点穴功夫,两人授受一亲,点着点着就出问题了。哈哈,没点住死穴,却击中了软肋。别说结婚,自由恋爱也被认为是伤风败俗,寒门姑娘不敢僭越雷池,大家闺秀更讲清规戒律。崔莺莺对张生相思成病,可在红娘牵线之后依然要扭捏一番,眼里有、心里有、口里没有。若缔结婚姻,靠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不自主,酿成多少婚姻悲剧,这种情况延续了几千年。直到一部法律的出现。

新中国建立以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实施了,现在我们觉得婚姻自由还用讲吗?因为婚姻自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在解放初期,尤其是偏远的农村,观念的普及转变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需要在全民中广泛普及。那时的人们就明白普法最好的方式就是找个“形象代言人”。这个代言人不是明星大腕,也不是高官贵妇,而是一个和木头结婚的‘鬼娘子’,鬼能成为形象代言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呐?
话说上世纪四十年代,在广东的番禹的连乡有一苏家,是个大财主,有良田万亩,家财万贯,这苏家太太林金意四十得子取名苏尚美,奉若掌上明珠,就在孩子七岁那年不幸夭折,死了。这中年丧子是人生之大不幸啊,这林金意是朝思梦想,突然有一天,她呀做了一个梦,她梦见儿子成仙了,这梦啊咋能当真那,可这林金意不这么想,儿子既然成仙了,那自己就是神仙她妈,是仙姑。儿子成仙得跟活着时一样,该有的一样都不能少,于是就请人用木头雕刻了儿子——木头公仔,还得给儿子找个媳妇呀,不但要找,还要有妻有妾,于是强迫邻村少女江秀青作为其儿子小妾,过门那天捉只公鸡来拜堂,这江秀青年方17正值妙龄啊,在她家,白天粗重劳动,晚上伴着木头人睡觉。好不容易熬过了7年。民间说,江清秀被迫“嫁鬼”,做了“鬼娘子”。 直到共产党来了,她同贫苦大众一样得到了解放,自由恋爱,建立起幸福的新家庭。这正说明了“旧社会把人变成鬼,新社会使鬼变成了人。1951年,中南区土地改革展览会总馆在番禺市展出。其中有江村贫农江秀清被迫嫁‘木头夫婿’的实物参展,打动了参观者的心,于是江秀青就成了婚姻法的代言人。

婚姻法规定了什么能使‘鬼’婚变成了人道的婚姻呐?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的核心是:结不结、跟谁结婚那是我的自由。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即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始为有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点,保证了婚姻的自由。保证了不可能再出现鬼婚这样的荒唐事。时下民间往往是请客下礼,代替结婚。其实这不叫婚姻,而是婚约。婚约是民间习俗,过去是没有婚姻登记但必须得有婚约,娃娃亲甚至孩子没出生,父母就已经指腹为婚,在过去婚约是不能违背的。解除婚约是违背礼仪道德之举,没有大勇气是很难做到的,著名作家丁玲就有这样的经历,作家丁玲的故乡在湖南省临澧县。她父亲早亡,从小跟着母亲生活。丁玲十岁的时候,外祖母将她许配给了舅舅家的表哥。丁玲懂事后,对这门亲事十分反感,她坚决反对这门婚事。可是一个女孩子想冲破封建礼教的牢笼,是很不容易的。一纸包办的婚约,总是牵着丁玲的愁肠,使她难以静下心来读书学习。“深受五四新文化影响的丁玲回到家中,义无反顾地提出废除婚约。而舅舅却坚决反对。好在是丁玲的母亲是知识女性。对封建礼教那一套深恶痛绝,开明豁达的母亲支持女儿的行动,就千方百计凑足了一只戒指的钱,为女儿退了婚。从此,丁玲像一只自由的小鸟,飞向广阔的天地。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在当下,婚约是男女之间缔结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又称为‘下礼’,不履行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法律既不提倡订立婚约,也不禁止。是否订婚,听当事人自便。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所以基于婚约而成立的所谓结婚,在法律上叫同居关系,双方并不成立夫妻的权利义务,一方要求解除的,只要通知对方即可解除,不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当然收受的彩礼应该返还。这样双方的权益都很难得到保障,婚姻也不被法律认可。


这就是是鬼变成人道的婚姻法律依据:结婚自由。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到达法定婚龄、符合 table{border:solid #0080FF; border-width:1px 0px 0px 1px;} td{border:solid #0080FF; border-width:0px 1px 1px 0px; padding:10px 0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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