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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同在事故中遇难 保险金该如何继承?

来源:本站 | 时间:2018-10-18 01:12:05 | 阅读:1330次

  保险案件中,数人因同一事故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先后时,如何对各个遇难者的死亡时间从法律上予以确定,使相关保险金被依法继承,是法院民商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疑难保险金继承案。
2006年5月10日
  安某与王某(女)离婚,婚生女儿安小某由王某抚养。
2009年
  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为其女儿安小某投保了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重大疾病保险,寿险保额6万元,受益人为王某。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20日至终身或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2017年1月

  王某和女儿安小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但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安小某死亡后,经某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核算,应赔付保险金共计38923.3元,退回已缴纳保费9726元。安某以及王某的父母均向即墨法院起诉提出:保险公司应向其支付保险金及退回的保费。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保险金38923.3元的归属问题,应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本案中,受益人王某与被保险人安小某在同一保险事故中死亡,且无其他证据能确定二人死亡先后顺序,推定受益人王某死亡在先,在无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安小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安某继承。
  关于退回的9726元保费的归属问题,退回的保费系王某的遗产,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由王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安小某、王某的父亲、王某的母亲继承。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王某和安小某相互有继承关系,且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长辈王某先死亡,安小某后死亡。安小某死亡后发生转继承,其继承上述保险费的权利转移给安某。因此,保费9726元最终应由安某、王某的父亲、王某的母亲继承。
(邹媛媛)

来源: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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