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治资讯

【普法宣传】之《民法总则》亮点解读——彩礼退不退......

来源:本站 | 时间:2017-10-27 02:47:08 | 阅读:170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善于学习法律知识,才能真正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大家一起来解读民法总则新亮点:


1

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

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起点为出生时,终止时间为死亡时。由于胎儿尚未出生而成为独立的个体,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列举了在为“遗腹子”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及接受赠与的权利等方面,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9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与《民法通则》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龄阶段儿童的水平。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年龄下限的下调,有利于尊重这一阶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4

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民法总则》第21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总则》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加入了监护范围而进行保护。监护对象的范围的扩大,有利于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5

再次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第26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总则》中再一次强调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保护义务,以强调作为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6

单位将不作为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27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解读:《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总则》在监护人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单位,增加了有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

7

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完善撤销监护人情形

《民法总则》第36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则中的撤销监督制度。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8

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第102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只有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类似于个人独资企业、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等都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在法律上没有地位,《总则》将赋予其法律地位以便于其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单独列为非法人组织。



9

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这次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10

细化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增加保护数据、
虚拟财产规定

《民法总则》第123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为了进一步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总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并明确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列入其中。这为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制定以及一些新型案件的审理等提供依据。
传统观念里,Q币、游戏装备,都是虚拟的东西,虽然也不乏游戏粉们花RMB充值购买,但仍然不能与RMB等同。但是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币,让我们看到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的财产也能真的转换成RMB。这些能换钱的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告诉我们,这个当然可以有!换句话说,我们有了更大范围的财产保护法。


 

11

做好事救人有保障了

《民法总则》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12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2年延长为3年

《民法总则》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读: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13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作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1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因其处于未成年阶段不能及时行使或者不能独立判断是否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总则》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将行使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为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从而有利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民法知识链接......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百姓来讲,民法典就是权利的宣言书。作为民法典的纲领性文件,民法总则是一部不折不扣的“权利法”。
民法总则草案的编纂,始于2015年3月;2016年6月、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2017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

 

01——民法总则是民法典吗?


民法总则既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

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02——民法典编纂两步走
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计划,民法典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
 

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工作安排可作必要调整。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03——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吗?


《民法通则》VS《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1986年制定,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民法通则既规定了一些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等具体内容,可以说是一部“小民法典”。
《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



 

0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民法通则》VS《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各编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后,再予废止;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使用民法总则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下一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进行系统整合。


 

 

 

 

 

 

 

 

上一篇:收藏|生活中常用的合同模板,都在这!
下一篇:普法课堂丨10大法律提醒,快转给爸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