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7-01-08 12:29:25 | 阅读:1131次
春节将至,张自平脸上却挂满愁容。
张自平是陕西省安康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总经理。眼下,公司50多名员工都等着领工资回家过年,但由于1376万元案件款历时3年多仍执行不到位,张自平手上无钱可发,愁上眉梢。
这1376万元案件款还要从2012年说起。当年,安康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安康健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楼盘。然而,开发楼盘用地被健平水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彭世明一地多卖,双方由此出现经济纠纷并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安康市中院就此纠纷主持民事调解。
2013年4月11日,安康市中院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显示,双方达成协议,其中第二项为:被告健平水泥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日内给付原告天工房地产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第二次给付人民币600万元,第三次付款600万元。
根据调解书达成的协议,健平水泥公司共计应赔偿天工房地产公司2200万元。之后,健平水泥公司并未如期履行了第一次1000万元的赔偿义务,因此产生200万元违约金。此后不久,健平水泥公司履行了第一次1000万元的赔偿义务,但余下的1200万元未履行。
2013年,天工房地产公司就产生的200万元违约金向安康市中院申请执行。同年9月29日,安康市中院下发执行裁定书(2013安执字第00015-1号)。这份裁定书显示: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安康健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康市健平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持有16%的股权,遂冻结被执行人健平水泥公司在健平房地产公司享有的1.7%的股权,冻结期限为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9月28日。
在冻结股权期间,法院曾冻结被执行人健平水泥公司的一辆车,作为案件款赔偿给天工房地产公司,抵价19.6万元。
在股权冻结到期后,2014年10月17日,天工房地产公司就200万元违约金和1180.4万元未支付案件款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裁定,据安康市中院(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被执行人健平水泥公司及全体股东自愿以本公司在健平房地产公司所占16%的股权为履行协议作连带担保。故对市政府给付健平房地产公司的土地补偿款中的16%(不超过1384.02万元,含执行费)予以扣留。
就此事,在2015年间,安康市中院给健平房地产公司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安康市汉滨区法院给安康市财政局也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裁定书显示,该土地补偿款中的16%被依法扣留,但之后,该部分款项并未被扣留住,而是划到了健平房地产公司。
之后,天工房地产公司又发现健平房地产公司名下有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建民镇七里沟村26396.5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遂向汉滨区法院申请执行。据裁定书显示:由于健平水泥公司以16%的股权作连带责任担保,因此,对健平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建民镇七里沟村26396.53平方米的土地其中靠东北角的6666.7平方米(大约10亩)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公告显示:查封期限自2016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止。
据了解,汉滨区法院本欲将其拍卖,以支付天工房地产公司的案件款。
在2016年11月2日,健平房地产公司向汉滨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查封裁定。
汉滨区法院裁定书显示:根据案外人健平房地产公司的请求,案件争议焦点为:本院对健平房地产公司名下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案外人提交的安国用(2013)第519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足以证明,健平房地产公司是查封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主体。另外,根据安康市中院(2012)安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也未确定案外人健平房地产公司需要承担给付义务。综上,案外人健平房地产公司的异议成立。
基于此,汉滨区法院裁定:中止对健平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建民镇七里沟村26396.53平方米的土地其中靠东北角的6666.7平方米(大约10亩)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土地被解封,天工房地产公司的案件款依然未执行到位。
2016年11月底,安康市政府给健平房地产公司补偿土地款8千余万元。天工房地产公司遂向汉滨区法院申请执行,汉滨区法院随后扣留该款项。2016年12月15日,汉滨区法院执行法官给市土地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1376万元(8000余万元总款项的16%)扣留。
不过,这笔款项至今未执行到位。此次执行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韩丹东)
,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