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治资讯

男子贩卖毒品后主动投案 却被认定不构成自首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12-30 05:58:39 | 阅读:1011次

  正义网咸阳12月29日电(记者 倪建军)被告人尉某某贩卖毒品,虽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但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此案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经法院审理认定尉某某不构成自首,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尉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到“黑牛”的人购买冰毒,经短时间的协商之后,最后通过微信转账300元购买了一包冰毒。次日凌晨,被告人尉某某驾车到咸阳市毛条路口,又从一名男子手中取得一包重约0.6克的冰毒。被告人尉某某在其驾驶的车上吸食了少部分冰毒,剩余冰毒自己留存。

  10月24日晚,吸毒人员赵某某联系被告人尉某某,谈好以每包400元的价格交易,随后,赵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尉某某400元,被告人尉某某将自己留存的冰毒重约0.5克交给赵某某。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尉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尉某某虽自动投案,但投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其随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法定从轻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尉某某的作案工具乐视3手机,予以没收。

上一篇: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受党政纪处理
下一篇:山东杖杀12岁学生老师被判死缓 家属不满将提抗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