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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横幅要债侵害名誉权?法院:未造成名誉损害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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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8-30 0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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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918次
2016-8-30 8:40:5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债务人认为债权人到其住处打横幅要账侵害了其名誉权而将债权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没有侵害名誉权,驳回了原告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房某诉称,2014年9、10月间,房某曾向张某借款。由于房某没有还款,张某在2016年5月19日下午5点左右,到房某居住的小区东门宣传栏处以张贴横幅方式要债,横幅内容为:“××小区××房号业主房某欠债还钱。”经小区保安劝阻后,张某将横幅从宣传栏挪走,又将横幅贴在自己的轿车上。房某报警,警察到场后让张某将横幅收起。自贴横幅至横幅收起,前后大约一个小时左右。房某认为:张某和其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张某不采用合法手段解决,在其居住的小区东门宣传栏处张贴横幅方式要债,经保安劝止后仍不撤除,继续在轿车上张贴横幅要债。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和精神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向其赔礼道歉;张某以公开在小区张贴道歉信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其精神损害10000元。
被告张某认为:由于房某不还钱且拒绝与其见面,并将其手机号拉入黑名单,其出于对房某不还钱的不满意而采取一些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房某没有进行诽谤、侮辱、人身攻击造成损害事实的存在,没有侵害房某的名誉权。不同意房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一个人的声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侵害名誉权行为构成一般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首先,行为人要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上述行为负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再次,上述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最后,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并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也可以要求侵权人根据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的后果等情况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该案中,张某作为债权人,以张贴横幅方式向债务人房某主张权利,客观上让房某欠债一事被人知悉,但法院综合贴横幅的地点、方式、横幅内容、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认为,该行为不具备污辱和诽谤的内容,即没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房某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房某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亦没有造成房某名誉受损的结果,尚不足以达到侵害房某名誉的程度,故对房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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