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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打伤人 被判徒刑又赔钱

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8-16 02:43:47 | 阅读:925次

因农村土地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他人腹部、面部致伤的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8月15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

被告人张某,系新野县王集镇人。2016年4月10日16时许,在新野县王集镇石头庙村,被告人张某因土地纠纷与同村的村民张某展、王某桃夫妇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致张某展腹部、面部受伤。经鉴定,张某展腹部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面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展45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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