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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得知养殖场出售鳄鱼的信息后,于2015年6月26日乘车到达广东省肇庆市黄某经营的鳄鱼养殖场,经过参观、协商,王某以每条220元的价格从黄某处购买暹罗鳄幼崽50条(共计11000元)。2015年8月中旬,王某又从黄某处以每斤35.3元的价格收购5条成年暹罗鳄,以邮政转账的方式向黄某支付6395.95元,黄某均通过物流将鳄鱼运至南阳。随后,王某将这些鳄鱼储存在租住的南阳市卧龙路与北京大道的鸿福宾馆以及西苑宾馆旁边的门面房内。
2015年8月,王某以泰国宠物鳄鱼的名义将7条暹罗鳄幼崽分别放至南阳市天关大道溧河物流园宏太水族店老板黄某及南阳市滨河路花鸟市场恒康宠物店范某处,让他们帮忙代卖。2015年8月15日,王某以泰国宠物鳄鱼的名义向张某出售一只暹罗鳄幼崽,张某以300元的价格购买。2015年8月21日10时30分,王某在南阳市卧龙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处出售鳄鱼时,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从王某、黄某、范某、张某处共查获暹罗鳄幼崽45条,成年暹罗鳄5条。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相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