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6-22 07:25:14 | 阅读:1128次
一天傍晚,儿童徐某随父母来到南京某公园游玩,路边绿草青青,空气也比较好,徐某一边走一边唱着儿歌,玩得非常开心。突然,奔跑中的徐某一不留神跌入草皮覆盖的一个坑中,摔倒在路边的石坎上,由于摔得重且突然,徐某多处骨折,疼得其大声哭喊。后经医院诊断其下颌多处骨折、多颗牙齿掉落、脚踝突骨折。
原来,公园施工方在这个路边装路灯的坑上面用一块木板支撑,并在木板上覆盖了草皮,游人要是不注意根本不知道那里有个坑。事故发生后,徐某父母随即向警方报警,经派出所协调,双方协议先对孩子进行治疗,医疗费用等事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原来,该公园正对园内部分地方进行绿化和路灯安装,分别由一家绿化施工公司和路灯管理单位负责。事故发生后不久,当地派出所组织原告及相关部门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书,由被告路灯管理单位先行垫付原告治疗费7万元,剩余的相关费用和事宜,最终以法院裁定各方责任后,予以赔偿。同日,原告收到公园代为支付的7万元治疗费。然而,关于理赔事项,原被告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徐某父母将公园等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公园及绿化施工方等认为,事发时,徐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在徐某从建筑物的坡顶上冲下并从半米高处跳下时,其父母并未采取措施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致使徐某摔倒受伤,徐某及其父母也有一定的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责任主体是谁,绿化公司、路灯安装单位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赔偿标准与数额如何认定。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方承担四分之一的过错责任,被告方承担四分之三的赔偿责任。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与控制能力,原告徐某对自己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徐某从高坡上跑下,其父母未能及时制止,致使孩子受伤,原告父母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本案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公园及绿化公司和路灯安装单位等在园区施工时,由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法院随即作出如下判决:公园管理方等被告赔偿原告徐某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