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6-01-22 03:31:46 | 阅读:1111次
2014年9月11日,卫某购票从洛阳乘坐某铁路局所属K83次旅客列车返回三门峡西站。在车厢连接处,卫某摔倒在地,腿部、脚部受伤,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卫某在医院救治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9 953.61元,该费用已由某铁路局支付。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载明:卫某后续治疗费为8 000元,需卧床休息三个月。另查明,卫某十一岁的孙女因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与卫某夫妇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卫某持票乘坐某铁路局所属的旅客列车,双方之间形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某铁路局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的义务,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卫某在乘车过程中受伤,并非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某铁路局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由卫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某铁路局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临近2016年春运,广大旅客在乘车时一定要自觉遵守列车安全管理规定,看管好自己的财物、车票等,注意人身安全,一旦发生安全问题,要沉着冷静,及时向乘警求助,确保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