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 时间:2015-10-30 01:11:55 | 阅读:1011次
2015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扶沟县江村派出所范某某的住室,盗窃范某某三星牌S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80元。2015年5月5日16时07分、17时56分,被告人张某某到江村派出所值班室,分两次将一部执法仪和一部三星牌相机盗走,经鉴定,价值分别为490元、100元。被盗三星牌S4手机已退还给被害人范某某,三星牌相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案发后部分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